本报讯(记者杨旭)自10月1日起,邯郸所有新注册车辆应同时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排放标准的,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据邯郸市环保局的有关人员介绍,为做好“十二五”机动车氨氮化物减排工作,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邯郸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自2011年10月1日起,所有新注册车辆应同时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经维护治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延缓使用年限。同时,市环保部门还将加强对新注册车辆环保标志发放的管理,加大在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制定全市“黄标车”淘汰方案,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及时收回对淘汰车辆发放的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