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9日,经市政府批准,邯郸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在我市主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且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邯郸市公安局决定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城区内任何时间、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不听劝告,销售、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企业、单位、广大群众应当加强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公共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