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百元被批捕
河北新闻网
2012-02-06 09:36
来源:邯郸日报
责任编辑:王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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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日报讯(崔桂敏 曹现革 程河)二十刚出头的大名县农村小伙儿李某和邵某系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俩人在一次聊天中,谈到最近缺钱花,便预谋合伙实施盗窃,并入户成功窃取现金200元。尔后,俩人平分。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邵某仍在逃。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的某天,李某在家闲着无事干,准备去大名县城游玩,在龙大公路上碰见了好友邵某。俩人边走边聊,一会儿来到了路边一家摩托车维修店喝起了小酒。喝完酒后,俩人便向村子里走。当他们走到本村的李某某家时,便商量合伙偷钱。于是,俩人按照分工,开始实施盗窃。邵某翻墙入院后,到屋内翻找20多分钟后,李某在外面放风。当时李某看到李某某的女儿回来后,通知邵某赶紧出来,邵某出来后将窃取的200元给了李某100元。

    李某某的女儿回家后,发现自己家的门锁被撬了,家里的东西也被翻乱了,随即打电话,将李某和一个男孩子从院墙上跳出的事,告诉了父亲李某某。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据大名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之所以将李某以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依据是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在5月1日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入室盗窃定罪量刑必须有几个条件构成:一是入室,二是盗窃价值800元以上(包括800元)或是一年有3次或以上的小额入室盗窃。现在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且不论盗窃数额、次数多少,均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予以刑事处罚,哪怕是零盗窃,也可以作为盗窃未遂来处理,盗窃罪的刑事处罚中既看重盗窃额度,同时也看重了盗窃行为。”故本案中,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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