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将得到“特别”保护
河北新闻网
2012-06-21 10:13
来源:邯郸日报
责任编辑:田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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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日报(记者 佘志娟)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所享有权益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为让我市广大女职工了解《特别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市总工会举办了《特别规定》系列宣传咨询活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崔青梅对落实《特别规定》进行了说明。

    生育津贴有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此次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崔青梅认为,我市非公企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较低,新规定将对非公企业的女职工有重要意义。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以前,一些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因怀孕而被辞退的事时有耳闻;今后,用人单位不能这样做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所享受的产假也由原来的90天变成了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特别规定》对流产产假时间也从原规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产假,明确规定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据了解,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流产产假定义宽泛,一些企业为赚钱会尽量缩短流产产假时间。新规让流产产假时间规定更为刚性。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可不上夜班

    《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违规处罚力度加大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对企业有着更大的约束力。”崔青梅说,从新规罚则来看,处罚更加明确化,力度加大。这就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也会自觉遵守,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目的。

    原来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在新的规定里更加明确、具体。如:若让女职工进行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女职工在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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