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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2014-03-07 15:50:36 来源:邯郸晚报

    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昨日,记者从邯郸市人社局了解到,邯郸市已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商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地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记者安志宏)

【责任编辑:王春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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