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邯郸市日前制定2015年禁限燃放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品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禁限燃放时间和区域:在主城区(东至京广高速铁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湖北岸、支漳河及309国道,北至北环路及邯临路以内城区。下同)范围内,除春节期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初一>全天,2月23日<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如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方案,明确禁限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种类,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九类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分别是: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范围内;影剧院、公众娱乐场所、公园、绿地、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及周边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全市辖区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全年全区域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
五类烟花爆竹全年禁止燃放,分别是: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电子礼炮;组合烟花;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主城区外可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腊月廿五)至2月23日(正月初五)17时,销售期结束后,撤除临时零售网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说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