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住宅维修金交存从2月1日起实行新的规定(详见本报2月2日报道)。几天来,不断有市民致电本报编辑部,咨询该事宜。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李广平处长,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了详细回答。
据介绍,依据《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148号)、《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邯房字[2015]8号)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三区一县及经济开发区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一律执行新的规定,交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带电梯120元、不带电梯70元,由交存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未经交存人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按照规定,维修资金已办理交存登记或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的,按原交存标准及程序执行。
李广平提醒,从2月1日起,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前应从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到房管局打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银行收款后出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一式三联)。市房管局没有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为规避风险,广大业主一定要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如有疑问请到市房管局物业处咨询。(记者聂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