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管理办公室:应提供看管服务
“车在停车场受到损坏,管理人员难道没有责任吗?”近日,有读者向中原商报反映,他的车在停车场遭到损坏,车内物品丢失而无人担责,记者就此情况进行了走访。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光明大街苏宁电器附近的一家停车场,一位身穿印有“停车管理”字样服装的妇女正在收取停车费。记者上前询问得知,停车场只负责收取车位费用,如果车辆出现剐蹭,她们不管。一位刚停好车的郭先生对此事不能理解,他对记者说,前段时间,他去美食林超市购物,出来后,发现车的后保险杠不知道被谁的车给剐弯了。他询问管理人员,对方表示不知情,也不赔偿,最后只好自己掏腰包解决了。“缴费不就是为了让人看着车吗?停车场管理人员收了停车钱,却不管看车,顾客花了钱却买不到相应的服务。”郭先生说。
据调查,新世纪、工人剧院附近的停车场同样存在只收取停车费,不管车物丢失的现象。在金世纪上班的袁先生说,他的车经常停在单位楼下的停车场,一天下班时,他发现车身不知道被谁划了两道线,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却表示不知情,不负责赔偿,对此袁先生非常气愤。
那么,两元的停车费都包括哪些服务呢?对于“车物自理”这样的事情是否合规?邯郸市道路停车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在收取停车费后,应该在车主停车后提醒司机不要往车里放贵重物品,看看车辆是否有刮损等状况;收费后应该提供看管服务,车主一旦离开后,期间发现车辆出现的损失应当由收费方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乔伊平律师表示,对于停车场“车物自理”的情况,明显是推卸责任的行为,对车主很不公平,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此外,乔律师告诉记者,停车场收费人员作为保管方,应该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停车场缴费停车,车辆由提供服务的停车公司人员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消费者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实习记者曹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