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张晓彦)近日,邯郸县法院审理一起高空坠落物致他人损伤的侵权赔偿案。原告王某某在某小区大门西侧楼下卖水果,并缴纳了水果摊位的管理费。某日,王某某一如往常摆摊卖水果,正在这时突然刮起大风,从旁边大楼顶层刮下一块浇注混凝土的衬板,衬板砸中王某某,致其头部、面部、背部受伤。事故造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事后,王某某要求楼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承担责任,被告各方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
王某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邯郸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某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某某公司交纳摊位管理费后,在卖水果经营期间,被某小区综合楼楼顶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致伤原告王某某的木板所有人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三被告分别作为某小区综合楼楼顶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各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三分之一即5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均提起上诉,经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