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期间邯郸涉县森林公安严查林区“孔明灯”

2016-02-23 10:52:43 来源:邯郸晚报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董源
元宵节期间,涉县森林公安展开宣传,对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森林火灾,将构成失火罪。

    近年来,放“孔明灯”祈福许愿一度流行。然而,“孔明灯”升空过程中燃烧时间长,人为无法控制,容易受风力影响乱飘,很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为此,邯郸涉县森林公安展开行动,严防火患。

    根据往年经验,元宵节是燃放“孔明灯”的高峰期,涉县森林公安局针对气候干燥、森林防火形势严峻的实际,开展了禁销禁燃“孔明灯”专项行动,出动警力对辖区内的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民警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大了巡查力度,共收缴“孔明灯”350余个,当场制止违法燃放行为10起,并对持有者进行耐心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元宵节期间,涉县森林公安展开宣传,对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森林火灾,将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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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29日,经市政府批准,邯郸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在我市主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城区内任何时间、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不听劝告,销售、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企业、单位、广大群众应当加强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记者燕妮 通讯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