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的规定,结合实际,邯郸市制定出台了《邯郸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据了解,该《实施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中根据具体条件,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预售资金免除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降低监管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办法,对化解邯郸市商品房库存将起到切实的作用。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涉及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中,预售资金免除监管情形包括具有二级以上资质或上市公司、国有中央企业,且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房地产企业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经区、县政府确认的。以上房产企业只要按照《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提交相应的资料,即可申请免除预售资金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降低监管比例情形中,房产企业应符合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的条件为,主体已封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甄别情况,对存在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预售许可核准后,重点监管资金由原来的35%降至20%;其他预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0%降至50%。
此外,《实施办法》指出,要加快资金使用拨付,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原来的“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四个节点增至“4+X”个节点,在主体封顶前,每建三层增加一个拨付节点,竣工验收前每季度增加一个拨付节点。针对符合重点监管资金降低监管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条件的房产企业也应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承办。免除监管的项目仍按《实施细则》邯房字〔2014〕50号文件第四项规定,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凡符合免除监管、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房产企业均应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记者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