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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最严”交规14条将实施 非机动车行人违规也罚款

2017-05-11 16:57:32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5月11日邯郸电(实习生董源 记者王文静)从邯郸市交警支队获悉,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行动”,大力整治交通及停车秩序,邯郸市制定了14条“最严”交规,将于5月12日开始实施。具体规定为:

1、在繁华地点易堵路段、不具备道路停车条件且违停车辆较多、影响秩序的背街小巷,增设新型规范的“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在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黄色实线,全面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2、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5条第10项规定,处罚50元,记2分。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3、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5条第6项规定,处罚50元,记3分。

4、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5条第7项规定,处罚50元。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5、在主城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背街小巷周边具备停车条件的区域,采取临时、限时、潮汐等多种方式,合理增设停车泊位,标明禁止车辆停放时间,违者依法处罚100元,在确保停车有位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停车秩序。

6、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便道上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7、对机动车行驶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5条第12项规定,处罚5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处罚20元。

8、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9、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0、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2条规定,处罚10元。

11、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2、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处罚20元。

13、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69条规定,处罚5元。

14、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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