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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法院集中宣判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8-06-06 10:21:35 来源:邯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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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9名被告人分获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市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四年来第五次组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旁听了被告人段某某等7人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用于炼铅的情况下,或向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或为他人提供场地,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建民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彰显了我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震慑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王建民还向记者介绍了其他案件的情况。如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2016年9月至10月,马某某、吴某某无任何资质,在一村南经营镀锌加工厂,张某某担任技术人员。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渗坑内,经监测废水含总锌结果值1#为109mg/L、2#为120mg/L,总铬的结果值1#为2.47mg/L、2#为2.9mg/L等。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明知企业生产的废水为有毒物质,仍利用渗坑进行排放,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和认罪从轻处罚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复兴区、峰峰矿区和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案件、案情与上述类似。(记者秦小虎)

责任编辑: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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