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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说案 | 警惕买方自愿清算风险

2020-12-17 11:23:26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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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回顾

2019年9月,河北省一家物理勘探设备企业Z公司向一家俄罗斯进口商R公司出口一票设备维修配件,货物总价值16.47万美元,双方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70%提单日后30天付款。在收取预付款后,Z公司按约定向俄罗斯买方发货,但买方收货后并未如期支付剩余款项。12月下旬,Z公司从俄罗斯当地其他买方处侧面了解到,买方R公司可能已进入破产程序。第二天,Z公司即向中国信保报损、索赔,同时全权委托中国信保调查和追讨该案件。

中国信保第一时间介入勘察,通过海外渠道了解到,俄罗斯买方R公司已在2019年11月27日申请启动自愿清算(voluntary bankruptcy)程序,且申请清算时并未将Z公司列为债权人。因委托和介入追讨及时,中国信保查证到买方清算尚在债权登记期,随即指导Z公司及时向清算管理方寄送了债权登记所需的申请文件并登记了本案项下债权。

2020年1月,中国信保在对交易事实、基本案情及案件材料审核无误后,对Z公司在此次交易中因买方R公司信用违约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赔付。

2.启示与建议

通常来讲,公司清算分为强制性清算(COMPULSORY LIQUIDDATION)和自愿清算(VOLUNTARY LIQUIDATION)两种,其中自愿清算又分为股东的自愿清算(MEN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和债权人的自愿清算(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在本案中,买方R公司行为就属于股东发起的自愿清算。

严格来说,股东的自愿清算并不算是破产程序。该种清算一般只发生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由股东任命清算人控制和执行清算过程,私下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不经过正规破产处理程序,因此能够显著缩减破产成本。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的国别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广为人知的灰色清关手续及由此而来的一系列非合规操作造成的风险外,另一个值得提起关注和重视的,就是海外买方的清算和破产程序。

在中国信保处理过的案件中,不止一次发生过买方破产清算,而我国出口企业对破产事实一无所知,或申请登记债权无法获得支持的情况。当地的相关法律约束及法律监管较为松散,且当地企业非常习惯和适应在资不抵债的时候,通过申请清算或破产来逃避偿债责任。因此,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买家,一旦经营不善,就会存在和发生此类清算风险。

基于这类情况,中国信保谨提示广大出口企业,在与俄罗斯买家交易时务必审慎控制和关注买方信用状况,并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01.充分掌握买方资信

在开展新交易前,有必要通过中国信保调取相关买方的资信报告,掌握买方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情况、经营状态等,并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对买方信用风险进行保障。

02.及时核对交易信息

在交易中,必须及时向买方核对船期、账期和买方的准确还款安排(时间和具体金额等),有任何变动和修改都需要双方书面确认。

03.及时通报预估损失

在货物发出后、货款到账前,买方有任何逾期不付、联系不上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都要警惕是否是信用违约的前置信号。若买方失联、或款项逾期未付超过一个月,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信号,以便中国信保通过全球渠道网络第一时间跟踪和掌握买方动向,在通过保险赔付手段覆盖损失的同时,通过丰富和专业的追讨手段追索欠款。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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