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新闻>>邯郸市直动态>>

河北邯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推动依法治污

2021-04-16 10:00:52 来源:邯郸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4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就已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相关问题介绍。

据了解,《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条例》中明确规定,排污许可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设立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半小时内即可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登记;设立排污期限整改通知书,避免出现“一刀切”,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先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

《条例》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未落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污行为起到震慑的作用。

据了解,《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同时,《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条例》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此外,《条例》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邯报融媒体记者曹楚琦文/影)

来源:邯郸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宏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