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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永年区: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

2022-04-24 17:15:19 来源:微播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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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制度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省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的通知》(冀防领办〔2022〕105号),结合我区当前疫情态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安全便利的原则,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公告如下:

一、核发职责范围

(一)区发改局负责核发煤炭、燃油、天然气等能源物资,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通行证》;

(二)区公安局负责核发公安领域的物资《通行证》;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交通运输领域的物资《通行证》;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发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通行证》;

(五)区商务局负责核发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含日用品)等物资《通行证》;

(六)区卫健局负责核发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等物资《通行证》;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邮政快递类物资《通行证》。

二、通行证办理原则

结合我区疫情态势,在疫情管控期间,根据重点物资运输用车需求量和区内主要出入口交通压力,《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各归口职责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谁签发、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申请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

(一)工业企业取得复工复产备案证明的,按以下标准从网上申请用车数量。

1.年营收入1.5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用车需求办理《通行证》;

2.年营业收入4000万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可以办理1-5辆货车《通行证》,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可增加办理1辆货车《通行证》,每隔1天办理1次。如企业同时为重点外贸出口企业,不重复办理;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4000万之间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可以办理1-5辆货车《通行证》,每隔1天办理1次。如企业同时为重点外贸出口企业,不重复办理;

4.重点外贸出口企业,一次可以办理1-5辆货车《通行证》,每隔1天办理1次;

5.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的非规上工业企业,一次可以办理1-3辆货车《通行证》,每隔1天办理1次;

6.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的工业企业(含小微企业)、贸易企业,一次办理1辆货车《通行证》,每隔1天办理1次。

(二)标准件物流企业必须是在永年区注册的、且经过区紧固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物流企业复工复产条件进行验收通过并推送至区发改局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办理1-3辆车《通行证》;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每次可办理5-10辆车《通行证》。

(三)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含日用品);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等其他物资的《通行证》,由各归口职责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办理。

三、通行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有重点物资运输需求的收发货单位,下载并注册“运证通”APP(以下简称APP)后,利用APP向区具有核发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由接到申请的职责部门,组织查验申请企业的重点物资品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并通过APP审核。

(三)制证发证。区具有核发职责的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APP向申请企业发放由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盖章的电子《通行证》。运送重点物资的驾驶员可自行下载、注册APP,实名认证后,自动匹配相应的电子《通行证》。

(四)证件查验。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各防疫检查点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查验《通行证》二维码,核查真伪。

四、使用规范与监督管理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行证采用人、车、货、行程绑定的方式,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所有收发货单位、驾驶员、随车司乘人员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用户一旦查明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领通行证,并依法追究责任。区纪委监委、两办督查室要对7个职能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数量和审批发货的一致性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车辆运输货物与车辆审批信息不一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通行证自启用之日起跨省互认,且省内有效,电子通行证与纸质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今后不再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期间公路货运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冀防领办〔2022〕64号)办理通行证,已经发放的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在省内通行。

对违反承诺要求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疫情的,企业需承担隔离、治疗等经济费用,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和全区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我区相关政策,予以公告。

2022年4月24日 

咨询电话

1. 区发改局,咨询电话:6835773;6835783

核发煤炭、燃油、天然气等能源物资《通行证》,工业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的生产物资《通行证》。

2. 区公安局,咨询电话:6822481

核发公安领域的物资《通行证》。

3. 区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6882216、6882123

核发交通运输领域的物资《通行证》。

4. 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17713001569、13315069985、13930084752、6835153、6835162、6835190

核发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产品加工原料及加工品等物资《通行证》。

5. 区商务局,咨询电话:13722586518

核发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含日用品)等物资《通行证》。

6. 区卫健局,咨询电话:6821307

负责核发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等物资《通行证》。

7. 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13831051818、13832079796、18630051518

核发邮政快递类物资《通行证》。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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