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圆圆)《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据了解,《办法》中还规定,(新建的民用建筑)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不得向业主进行价外收取。对于供热计量价格,《办法》规定: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集中供热开始前,热用户应当预交按面积收费标准计算的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照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除房屋买卖和拆迁外,计量退费和补缴热费均在下一采暖期收费时统一结算。
《办法》还规定: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但不影响供热的,应当继续供热,可按面积收费标准收费,待停热后立即修复。新建建筑未按照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建设的,供热单位不得将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