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新闻

邯郸: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为“民告官”提供保障

来源:邯郸日报  2015-05-07 09:46:37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董源

    5月4日上午一上班,记者来到邯郸县立案大厅,看到导诉台前聚集了许多正在咨询的群众。导诉法官告诉记者,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院又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按照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一律接收起诉状。

    10时许,记者看到有一行两人已经完成立案手续,正从立案大厅往外走。记者上前对他们进行了一个简短的采访。

    问:“你们是哪里人呀?”

    答:“邯郸县某某村的村民。”问:“你们起诉的是谁?”答:“邯郸县国土局。”问:“是行政诉讼呀?”答:“对,民告官。”

    问:“以前来法院立过案吗?”

    答:“没有,今天是第一次过来。”问:“感觉怎么样?”

    答:“挺好,很顺利,很快。”

    邯郸县法院相关人员介绍,以前,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提起诉讼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对于“民告官”案件,哪些案件法院不立案?邯郸县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新《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链接:新《行政诉讼法》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五、新法第五十条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记者孟令卫 通讯员赵伟平)

相关新闻

邯郸两级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 启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2015-05-06 09:52:07

从5月1日起,邯郸市及县(市、区)两级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并正式开通“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和“微信诉讼服务平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国内首起公众号抄袭案立案 走上维权之路

2015-05-07 09:05:44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这一国内首起针对公众号抄袭的案例,或能探索出一条微信公号的维权之路。

2014年邯郸“利剑斩污行动”立案查处环境污染案件251起

2015-05-05 10:19:42

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环保局联合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获悉,“2014利剑斩污行动”以来,邯郸共立案、查处环境污染案件251起。

河北法院立案登记首日探访:人数未激增 5分钟能立案

2015-05-04 22:35:40

5月4日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实施首个工作日,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北全省法院共登记立案3218件,当场立案2976件,当场立案率90.7%,立案工作形势平稳,案件数量略有上升。

最高法:将严肃处理人为控制立案的有关人员

2015-05-04 10:55:57

负责人: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优良制度设计,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法,首先必须切实解决诉权保护问题。负责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受理。

融媒体矩阵

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时评稿件请投kangkaige2010@126.com,或直接加慷慨歌Q群167277165。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5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