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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涉县首推全省纪检监察“新规”

来源:邯郸日报  2015-07-01 10:56:39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李珊珊

    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来自被检查机关领导干部的干预或阻力,怎样解决?近日,邯郸涉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全省首次出台新规,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将被全程记录并追责,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涉县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规定》将领导干部在线索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理等环节本人亲自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七种特定行为界定为领导干部干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

    如遇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查办,《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包括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干预具体案件调查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并规定,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领导干部如有请吃、送礼、利诱、威胁、恐吓等情节及违法干预、插手案件调查处理两次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将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情况;如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岐山同志曾在纪检大会上提出某些干部‘办案不行抹案行’,我县出台此项规定,就是对一些领导干部干预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发出警醒,确保办案工作不受外界干扰,达到公平、公正。”该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宋玉申说道。

    《规定》还明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活动的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将给予纪律处分。为应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如实记录可能受到的打击报复,《规定》强调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纪律检查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记者王达翃通讯员张晓芳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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