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李卫疆表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李卫疆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是通过互联网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直播和录播公开工作渐成常态在这次庭审中,罪犯董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该犯在邯郸监狱服刑期间因获得记功三次、表扬四次的奖励,邯郸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市中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罪犯及证人参与了庭审,邯郸监狱组织了监狱干警和服刑罪犯旁听了庭审,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决。
李卫疆说,董某减刑一案的裁判结果将在互联网上公布。自今年6月1日以来,市中院已经把所有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今后,减刑假释庭审直播和录播公开工作也会渐成常态,可以让更多的人及时了解审判的全过程,使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记者孟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