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3类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无理由退货程序方面,《办法》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的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关于赠品,《办法》明确了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此外,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我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分析,该《办法》加强了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有助于避免商家进行扩大解释,减少网购退货纠纷。(记者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