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成本提高将成确事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此次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有七大举措,分别是修订国标GB1589对于货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使之与国标GB1589统一标准;开展源头治超;实施路警联合执法;完善信用治超;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推进治超大数据应用。
最大变化是,我国使用了12年的货车超载超限标准吨位将全线降低,6轴车由55吨变为49吨,6X2牵引车限重46吨。换言之,与之前相比,今后的运输车辆需要大大减少货物装载量才能合法上路。
从源头上统一标准车型,是新规不同于以往的亮点。一是在重质量超限认定上,交通运输部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规定》明确提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