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整治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失信中介将被打入“黑名单”

2016-12-05 11:18:35 来源:邯郸晚报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董源
12月2日,记者从邯郸市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会议上了解到,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房管局将持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12月2日,记者从邯郸市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会议上了解到,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房管局将持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据了解,此次整顿具体包括: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在加强中介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方面,市房管局要求,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在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黑名单”情况,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将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与此同时,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等内容也将进一步规范。(记者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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