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扭转“履不履行一个样、缴多缴少一个样”局面
6月22日,记者从邯郸市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建设年活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近,邯郸市出台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扭转财产刑“履不履行一个样、缴多缴少一个样”的局面,切实维护财产刑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据介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近年来,财产刑案件逐年增多,但财产刑执行难度也居高不下。破解财产刑执行难、打击刑事判决执行“老赖”,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对法院裁判权的有效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需要破解的难题。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基于百姓的心声、群众的期盼而加强的一项工作,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试点,邯郸市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调研,针对当前财产刑罪犯普遍存在的“既然坐牢,便不破财”的心理,对症开方,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办法》修改稿,后于2015年8月与市中级法院会签了该《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从职能定位、监督方式、工作衔接等方面对财产刑执行作出了规定,如在打击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罪犯方面,明确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参考。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对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从严掌握。使其“不能免灾,也要破财”,坚决扭转财产刑“履不履行一个样、缴多缴少一个样”的局面,切实维护财产刑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办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理顺了财产刑执行及其检察监督关系,推动了一批财产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空判空转”“判决不能有效执行”问题,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初现成效。(记者安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