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出台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2016-10-28 14:19:54 来源:邯郸晚报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李珊珊
日前,邯郸市公布《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32条,对洗车场设备配置、选址规划、废水排放、违规经营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日前,邯郸市公布《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32条,对洗车场设备配置、选址规划、废水排放、违规经营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截至2015年,主城区主干道洗车场共99家,其中合格60家,违规39家。邯郸市洗车场经营特点表现为“散、小、差”,经营者多为个体经营户,运营资金少、场地条件差、清洗设备简陋,基本上都是人工作业,技术含量较低。由于管理上存在空白,主城区内众多洗车场无证经营问题突出,同时,污水漫溢、侵占城市道路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并扰乱机动车清洗业的行业秩序。

    此外,由于洗车场经营者节水意识淡薄,普遍采用“自来水水管+高压水枪”的落后方式洗车,部分经营者甚至直接与居民生活用水连接,规避经营用水,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个别经营者甚至直接从河道取水,影响城市水体良性循环。

    《办法》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鼓励在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设置机动车洗车场,防止车辆带泥进市行驶;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800个以上的,应当在机动车停车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已建成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本办法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洗车场;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枢纽站和客运汽车站等基础设施,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机动车洗车场;经营公共客运、客运出租、货物运输、垃圾运输、工程机械施工的单位,应当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车辆清洁,也可以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场;建筑工地应当在出入口设置专用场地,配置施工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保持施工车辆清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机动车洗车场开办者应当将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办法》提出,城市主干道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内,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街道游园、消防通道、高压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和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洗车场。《办法》实行前,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在上述区域内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办法》规定另行选址进行设置。

    《办法》对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也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对于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擦车区与等候区。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洗车场擦车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进行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建造应当使用防渗漏材料;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使用;标明机动车洗车场名称并设置导向标识;做到优质服务,操作规范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机动车洗车场洗车废水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排入污水管网;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办理洗车用水手续,优先使用再生水。

    对于在禁止区域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办法》也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在禁止区域内设置洗车场的,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安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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